【第136期】一起23年前的离婚纠纷,却让他……如何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权利?
| 招商动态 |2017-03-03
不久前
广西一名退休法官在其住所被杀害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
行凶的歹徒
竟是其在1994年审理的一起
案件中的被告
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权利
究竟谁来保障?
案件回顾
2017年1月26日,广西陆川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其住所遭歹徒龙建才持刀杀害。行凶歹徒是傅明生1994年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对傅明生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心理。
仅仅因为一起离婚纠纷
竟怀恨在心23年
最终酿成了悲剧
这起事件再次敲响警钟——
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近年来,当事人以及案外人在诉讼或执行中暴力袭击、侮辱、伤害法官的事件屡见不鲜,有的法官及其近亲属还会遭受不同形式的跟踪、骚扰、谩骂、威胁、恐吓,有的当事人在网上利用各种手段造谣中伤及诽谤,对法官及其近亲属的名誉、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进行威胁侵害,甚至发生残害法官的极端事件,减损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保障法官有效履行职权,是维护国家治理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和必要条件。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工作和司法人员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对于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已于2016年7月2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该规定,201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布了十件近年来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一、《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四条,涉及免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内容,是对《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细化和落实。
1.明确法官依法办案不受外部干预。
《办法》强调,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并应当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予以记录。除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外,法官有权拒绝就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者本人未参与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
2.要求不得安排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办法》以列举方式,将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界定为“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要求各级法院不仅应当拒绝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上述事务的要求,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
此外,《办法》还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3.规定了法官受到非法处理、处分时的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
一是明确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被调离、免职、辞退或者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其所在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二是明确法官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法官对涉及本人的惩戒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审查意见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三是明确法官受到错误处理、处分后的救济措施。
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处分决定的,在错误被纠正后,当事法官所在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其职务、岗位、等级和薪酬待遇,积极为其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视情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并商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或者滥用职权者的责任。
4.强化了对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
针对近年屡见不鲜的扰乱法院办公、庭审秩序和威胁、诽谤、侵扰、伤害法官事件,《办法》从组织保障、硬件配置、机制建设和配套举措等方面,强化了对一线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
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与司法人员履职保障相关的事务;
二是加强履职保障设施建设。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审判区域应当与法官办公区域相对隔离,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功能的办公